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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的代通知金經濟補償是一回事嗎?

我們在企業中上班,都希望可以是一個鐵飯碗,不需要頻繁的更換工作,導致我們的生活陷入困頓,沒有工作就沒有穩定的生活來源。但是一些企業,因為裁員或者倒閉等問題,需要進行人員的辭退處理。辭退的代通知金經濟補償是一回事嗎?這個不是一樣的,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可以在原有的賠償金的基礎上,多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的工資。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辭退的代通知金經濟補償是一回事嗎?

一,辭退的代通知金經濟補償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所謂代通知金,也叫提前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標準是本人一個月工資,計算基數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一樣。一般是指勞動關係解除前勞動者最近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也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是勞動關係解除前最近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實踐中並非各地都執行這條規定,勞動者在進行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時,需要看當地法規政策有否要求。

二、代通知金的分類: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我們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我們會存在很多的問題,比如説,我們被企業拖欠工資,或者不足額繳納社保等等問題。很多的員工因為想要在企業中繼續工作,因此不予以保護自己的權益。辭退的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是一回事嗎?這個不是一回事,這個是可以同時享受的。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標籤:補償 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