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務派遣

事業單位補繳臨時工保險規定是什麼?

一、事業單位補繳臨時工保險規定是什麼?

事業單位補繳臨時工保險規定是什麼?

事業單位補繳臨時工保險規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補繳。

1、超過期限需補繳滯納金和利息

社保斷繳超過一定的時間期限,是需要繳納滯納金和利息的,按照現行規定,公司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每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45之前沒有繳納記錄的不允許一次性補繳

達到60週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發放老年人生活補助,年滿45歲週歲不滿60周,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允許一次性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即意味着在45歲之前,必須有社保繳納記錄,否則是不允許一次性補繳的。

二、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法律對於社會保險的補繳實際上是一個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要為臨時工補繳社會保險的話,超期補繳需要繳納一定的滯納金,當然了,也有一些條件之下不能夠補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