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臨時工條例有哪些?
一、深圳臨時工條例有哪些?
臨時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不得約定試用期;臨時工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用人單位和臨時工雙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不需要給付臨時工補助。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三)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四)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務派遣是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而勞務派遣作為補充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也就是所謂的臨時工。近年來,伴隨着勞務派遣市場的紅火,臨時工同工不同酬、遇到麻煩就被單位推出去做擋箭牌等亂象,屢見不鮮。
長期以來,我國勞務派遣市場不夠規範,亂象叢生。由於門檻太低,一些原本不具有資質的企業進入勞務派遣市場渾水摸魚不規範經營,擾亂勞務派遣的正常市場秩序:在部分行業和地區,本該是補充用工形式的勞務派遣卻成為主要的用工形式,打壓用工成本、規避法律責任的問題頗為突出。目前勞務派遣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單位超範圍使用臨時工、部分勞務派遣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而按照以前的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在打“擦邊球”,勞動監察部門很難處理。而按照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則屬於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
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替代性、輔助性崗位上使用。其中輔助性崗位的界定最模糊,也就成了勞務派遣的主力軍,被統稱為臨時工。“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此次《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勞務派遣是一種對臨時工的權益的一種保障,但是勞務派遣目前還處於一種不太成熟的階段,很多勞務派遣存在的問題還在影響勞動者的權利的保障,完善相關的規定也是目前正在進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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