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最低30%的規定來自哪裏?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最低30%的規定來自哪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三、競業限制的適用對象是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
綜上所述,按照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員工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可以向企業主張經濟補償。因此競業限制補償金最低30%是由最高法規定的,如果員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30%向員工支付。雙方就此發生糾紛的話,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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