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規定有哪些
用人單位與員工進行競業限制的約定時,需要協商確定競業限制的補償金,關於這方面我國相關法律是作出了規定的。那到底競業限制補償規定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競業限制補償規定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是什麼?
競業限制(競業禁止)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祕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於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
本文認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地方,也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有些時候還可以通過司法裁定解決。具體來説,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1、在支付時間上法定。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6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這裏“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
2、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屬於約定內容。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什麼是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屬於支付形式嗎?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屬於不同的概念。這裏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次支付,是現金支付還是票據支付等。
3、對支付標準無約定的,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裁量確定。對經濟補償金支付形式無約定的,支付形式為一次性支付。《通知(二)》中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看出,如果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以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來確定最終支付數額。這種情況下的支付形式則明確為一次性支付。
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而要是單位不按照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話,則員工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而實踐中具體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內容,可以由當事人作出約定。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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