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人員有哪些,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是多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時候,並不是所有的勞動者都應該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這是有人員要求的,那麼競業限制的人員有哪些?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競業限制的人員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有三層含義:一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對於普通工作人員不適用競業限制。二是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這主要是説,用人單位要根據所保守商業祕密涉及的地區、範圍以及該商業祕密應當保守的時間長短等,與勞動者達成約定,訂立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三是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在約定競業限制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直接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以上三點的競業限制約定才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要濫用競業限制的規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也應當按照約定的要求,做好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工作。
二、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是多少?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三、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競業限制的人員只是用人單位的一些特定人員,大部分的勞動者是不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而且用人單位也是承受不了那麼多補償金。如發生糾紛,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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