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的類型有哪些,裁員包括什麼類型
一、裁員的類型有哪些,裁員包括什麼類型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根據《勞動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條款中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
總而言之,企業如果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就不能依據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來裁員,而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就要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如果企業確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要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根據第四十條規定: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企業才可單方行使解除權,但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
除了經濟性裁員外,目前比較常見的裁員還有如下幾種類型:
1、企業因經營波動產生宂員。比如,企業改制了,需要減員增效等等。這是勞動者權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一種情況。遇到這種情形,要記住,企業必須和勞動者進行協商,如果企業單方面結束勞動關係,是違法的,員工可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2、情勢變更,需要減員。這種類型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即企業有正當理由,比如有一塊業務被收購,而對方並沒有同時收購員工。按照法律,企業應該先與員工協商變更員工的崗位。如果員工不願意去新的崗位,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按規定作出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係依合同自然終止。在這種狀況下,企業無須提前通知。
二、被裁減人員有哪些權利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餘人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經濟性裁減人員後,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首先通知此前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因此,對於被裁減人員來説,在用人單位裁員後6個月內重新對外招聘時,有權首先獲得單位通知,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被錄用。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此外,您還應該要知道,企業要裁員必須要通過法定程序並通知勞動者,同時,裁員的人數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在法定範圍內。如果您的用人單位違規裁員,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的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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