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的類型包括哪些?
一、集合犯的類型包括哪些?
一是分為常習犯和營業犯兩種。
二是分為常習犯、營業犯和職業犯三種。
三是認為,除上述通行的三種類型外,結合犯也是集合犯的種類之一。所謂常習犯,也稱為慣行犯,是指以一定的行為作為常習的犯罪,如常習賭博罪;所謂營業犯,是作為構成要件的,是為了營利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為為業的犯罪,如販賣淫穢書刊罪;所謂職業犯,是指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為為業的犯罪,如非醫師的違反禁止醫業,構成未經准許醫業罪。
分為三類是其理論界多數學者的觀點。
二、集合犯與結合犯有什麼區別
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犯罪構成預定具有常習性的行為人反覆多次實施行為的,稱為常習犯;犯罪構成預定將一定的犯罪作為職業或業務反覆實施的,稱為職業犯;犯罪構成預定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犯罪的,稱為營業犯。
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我國刑法中還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綁架罪的結合犯的處罰結合犯,是指兩個以上獨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結合而成一種新罪的犯罪形態。其特徵是:
1、必須是數個獨立的具體犯罪的結合。所謂獨立的具體犯罪,是指數個行為均為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不同的犯罪。
2、必須是數個獨立的具體犯罪結合成為一個新罪。
3、數罪的結合基於刑法分則的規定。至於規定的方式,可以是明文規定,即明示的結合犯,也可以是默示的結合犯。所以,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並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後果並非出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出於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為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只要是跟《刑法》有關的一些犯罪行為的分類都是非常的複雜的,因為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比如説就包括有集合犯,並且集合犯內部是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包括有營業犯和職業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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