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滿一年可以辭退嗎?
一、員工工傷滿一年可以辭退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或者是勞動能力鑑定下來確定為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員工工傷後醫療期結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傷情形。
相關知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職工工傷治療和認定期間,單位不能單方面辭退。
用人單位在申請工傷認定期間辭退工人,依法肯定不允許。
即使工人單方面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在工傷認定結果出來之後,按照傷殘級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於員工受傷是因為用人單位很有可能導致員工沒有相關的工作能力,所以用人單位是不能主動將員工進行開除。如果員工自行進行辭職的話,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相關的經濟賠償為員工日後的相關生活做出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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