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我們大家肯定對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都很關心,我們國家對於勞動合同方面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對於我們來説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每一個人都會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規定當中是有待通知金的相關規定的。那麼代通知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
《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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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由此可知,法律明確規定,適用代通金的情形只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特定的三種情形。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代通知金一般情況下是按照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支付的。但要是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過高或過低的,那麼可按照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
我們國家對於代通知金賠償標準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對於代通知金的計算方式一般情況都是按照我們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是十二個月的工資加起來然後取平均數來計算的,一般情況下都是賠償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的。這就是賠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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