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二審如何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勞動關係是僱員和僱主之間形成的一種特定的經濟關係。勞動關係的確立也是對勞動者可以能夠收到勞動法保護的依據,勞動者才能享受到自己應有的權利、收益和福利,同時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但是如果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糾紛,一般都會進行勞動仲裁或申請司法程序,本次本站會給大家重點介紹一下勞動關係二審如何認定。
勞動關係二審程序:
二審立案—開庭審理—二審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勞動關係二審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流程:
(1)受理上訴。上訴的受理包括訴訟文書的接受和送達、訴訟案卷和證據的報送、立案。
(2)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二審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包括組成合議庭、對提起上訴的活動進行審查、查閲案件材料並熟悉案情、決定是否開庭審理。
(3)審理。上訴案件的審理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徑行裁判為例外。開庭審理的流程與民事訴訟一審的流程相同;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就能查清事實、予以裁判的案件,可以徑行裁判。
(4)裁判。二審法院對當事人的上訴進行審理,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終局性的判定。二審判決和裁定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此再行上訴。
另外,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簡單地講,勞動關係訴訟二審的基本流程是:受理上訴→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審理→裁判。
大家在遇到勞動糾紛的時候,應該按照正常的先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協商不成,在申請司法一審,二審等等。後期我們在分享其他和勞動關係爭議有關的案例介紹。為我們大家在工作中更多的享受勞動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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