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共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很多犯罪都是有多人共同實施的,此時我們稱之為共同犯罪。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來講,也是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那麼實踐中對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該如何認定呢?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一、開設賭場罪共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明確了開設賭場罪共犯的認定問題,具體規定了可以構成共犯的五類情形,即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及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情形。這些人員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有的為其提供開設賭場的物質技術條件,有的為賭場組織客源並從中牟利,有的受其僱用從事直接幫助行為,都符合《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二、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
(一)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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