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協議沒入職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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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過程中與公司簽訂了入職協議但卻未能入職,或是因為求職者遇到了更好的發展機會想放棄前家公司,或是因為公司內部問題而拒絕員工入職。面對在求職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簽了協議沒入職這一問題應怎樣解決呢?下面跟隨本站小編來一探究竟。
一、簽了入職協議員工不願入職是否可以辭職
簽了合同,雖可以辭職,但口頭隨便辭職不可以,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單位。另外,和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辭職,單位同意了,可以立刻解除勞動關係。因當事人還未開始上班,一般都會約定試用期,可提前3天通知單位,或者與單位協商一致,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簽了入職協議公司拒絕員工入職
1、這個要看單位是否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合法不用賠償。如果單位不能證明是合法解除勞動關係,且雙方沒有協商一致(例如雙方簽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裏面有説協商一致等字眼),那麼單位就只用給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雙方沒有協商一致,而單位又不能證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單位需要支付相當於二倍的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三、沒簽合同就不承擔法律責任嗎?
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對相信該合同為成立的相對人,為基於此項信賴而產生的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
2、締約的相對人誤信合同會成立
3、合同尚未有效成立
4、締約當事人須有損害
5、締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須有故意或過失
《合同法》第42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四、辦理入職手續應注意什麼?
1、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一定要在網上查詢這家公司是否正規。因為現在的公司多了去了,有的公司純粹的就是私自開設個辦公場所,然後吸引大量的人才。所以你必須要看好這家公司的營業執照等證件,以及法人證件。
2、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詳細閲讀細則。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詳細閲讀每一條,因為有的時候你可能只是覺得公司不錯,然後就直接簽署了合同,對立面的一些條款都不是特別的瞭解,所以一定要認真閲讀勞動協議。
3、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註明身份證號。不管是你自己還是你們的老闆,都必須要寫清楚自己的身份證號,因為同名同姓的也有很多,僅僅簽字無法有法律效力。
4、要是有什麼不合法條款拒絕簽訂協議。要是公司有抵押,有扣押,有保管畢業證等行為,都是不符合勞動法的,所以你可以起訴這個公司,拒絕簽訂這樣不公平的勞動協議,才能讓你更好的得到合法權益。
5、合同上面要寫清楚試用期,工資等情況。寫清楚工資的發放情況,才能對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到時候要是有欠薪或者不給支付薪水的情況發生,就可以拿着協議去打官司來贏得自己該得的費用。
根據文章的介紹可知,面對簽了協議沒入職這一情況應結合具體問題分析原因,若是因為員工個人問題放棄入職應提前向公司提出正式的辭職申請,解除勞動關係;若是因為公司問題拒絕員工入職應追尋其拒絕原因對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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