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行政拘留可不可以辭退
一、員工被行政拘留可不可以辭退
被行政拘留並非過失性解除的法定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過失性辭退並無行政拘留一項。
對於受到法律追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該條僅第六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而,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事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行政拘留對員工履職有什麼影響?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儘管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上述我們提到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也即員工被行政拘留後即使尚未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停發工資。
此外,如果因為員工被行政拘留,因而給公司帶來造成重大損害的或者行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公司在承擔舉證責任後,員工也是有被因此辭退的可能。
員工被行政拘留後即使尚未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仍可停發工資。
根據《意見》規定,職工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辭退員工,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其中在過失性辭退裏面,若是員工構成犯罪,在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書生效後,用人單位才能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當事人的勞動合同。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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