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股權轉讓協議書公證
辦理股權轉讓協議書公證主要有四步:
(1)申請和受理當事人辦理股權轉讓協議公證,應先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公證處審查後,決定受理或不受理。
(2)審查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當事人需向公證處提供有關材料(附後)。公證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關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如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應根據公證處的要求進行修改或補充。
(3)轉讓方和承讓方的代表應在公證員面前在股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以確認簽字的真實性(4)出證公證處在審查了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後,對於符合條件的出具公證書。
二、辦理股權轉讓協議公證所需材料
(1)合資(作)公司應提供的材料
①公司合同、章程;②成立公司時的政府批文;③經在深圳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④他方股東同意轉讓的證明資料;⑤有關股權轉讓的董事會決議;⑥合資(作)公司的營業執照;
(2)轉讓方、承讓方需提供的材料
①營業執照或公司註冊證書;②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授權委託書;③簽字人的身份證;④股權轉讓協議書若干份。注: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由當事人持原件,有的經公證處該實後,可以留複印件。
(3)其他
①如果轉讓方、承讓方是有限責任公司,則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轉讓或承讓股權的股東會決議,如果轉讓方、承讓方是個人,則只需提供身份證、資信證明。②承讓方需提供資信證明。③如轉讓方或承讓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董事會決議、授權委託書、商業登記證、資信證明)需經中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之一或當事人所在地公證機關或律師的證明
三、 什麼情況需要股權轉讓公證
股權轉讓只要是經股東會決議認可並經其他股東放棄優先權後的合法轉讓,與第三方簽定雙方間的轉讓合同或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證,但是出現以下情況時,一般會採取公證來防範風險:
(1)轉讓雙方對有關事項存疑時(如對轉讓比例、轉讓出資時限等);
(2)當事人一方不到親自到場簽約委託他人代辦時;
(3)雙方認為有必要公證時;
(4)立據公證為其他用途時;
公證地一般要在公司所在地。
四、 股權轉讓的法律限制
1、《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了限制。即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是有一點,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又不願意購買該股權的,視為同意轉讓。
2、《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辦理股權轉讓協議書需要資方和轉讓方依據法律提供材料。而申請公證主要需要四個步驟,第一個是申請,第二個是審查,第三個則是轉讓方和承讓方在協議書上簽字,第四個則是出證。公證是為了規避股權轉讓的一些風險比如雙方對某些事項存在疑惑,委託他人代辦等。股權轉讓是有法律限制的,具體是依照《公司法》來作為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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