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辭退員工怎麼處理?
一、惡意辭退員工怎麼處理?
惡意辭退員工的處理方式是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單位無故辭退員工的話,應當向員工支付賠償金,而賠償金往往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二、公司什麼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
規定一: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規定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規定四: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説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現實生活當中,勞動者他們對於法律知識相對來説了解的是比較少的,所以可能有些情況之下自己的權益已經受到非常嚴重的損害,但是仍然不知道怎麼樣來進行維權,比如説被惡意辭退,以非常奇怪的為藉口來進行辭退,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賠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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