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應支付補償金的情形都有哪些
我們發現很多時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解除了勞動合同的,單位都是有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於是有的人就形成了固定思維,認為只要是解除勞動合同,那單位就要支付補償金。但其實法律中並不是如此規定的,同時對單位應支付補償金的情形也是有要求,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這些情形都有哪些吧。
一、單位應支付補償金的情形都有哪些
1、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故終止勞動關係需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對於一年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者,用人單位單方面無故終止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依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2、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款第6項之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對於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法定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這屬於勞動者的法定權益。因此,用人單位在法定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用人單位在女職工三期內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依據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裁員,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這屬於裁員的必經的法定程序。因此,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裁員,其解除行為屬於違法解除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未完成工作任務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對於未完成工作任務的勞動者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是有前置條件的,即必須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無法勝任工作,方可行使解除權。否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完成工作任務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員工主動辭職能要補償金嗎
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沒有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單位應支付補償金的情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不得不説,一般是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會需要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若是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的話,要是屬於被單位脅迫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此時也是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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