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錄音能證明勞動關係嗎
勞動關係的存在可以用錄音證明,起碼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儘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勞動關係的確立,需要自己瞭解具體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需要自己結合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書面形式的確定,但是在生活中,因為自己所處的情況存在不小的爭議,那麼就需要自己的瞭解其他的證明方式,只要自己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操作就可以,自己需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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