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管轄法院
一、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打官司需要哪些證據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仲裁委員會不受理的,提供不受理決定書或其他證明;
2、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於僱傭關係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勞動者的考勤記錄或其他證明出勤情況的證據;
6、工資標準的證明;
7、加班情況及工資標準的證明;
8、的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
9、單位的工商資料或其他證據;
10、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據。
二、追索勞動報酬訴訟費
訴訟費用的交納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明確的規定了,涉及勞動爭議的案件的訴訟費是10元一件,並且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的規定,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三、如何確定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管轄法院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管轄,應該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首先,對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 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不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不能以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作為確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轄的依據。
其次,認為只要勞動者不通過勞動仲裁,而是依工資欠條為證據向法院起訴為條件,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才具有管轄權的觀點亦有不妥之處,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之規定,仍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勞動爭議案件,不論是先通過仲裁前置程序後起訴,還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直接起訴,都應由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觀點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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