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股權確認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按照我國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於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註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註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覆,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註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二、股權確認糾紛有哪些類型
股權可因設立公司、認購公司出資或者股份、受讓股權、繼承股權等方式而取得,這是一系列複雜的法律行為,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其間會有許多瑕疵或者不規範之處,因而引發股權確認糾紛。股權確認糾紛是指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權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
實踐中,股權確認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
1、股東與股東之間因隱名出資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
2、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
3、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
最後關於股權確認糾紛的類型,實際上往往比理論中劃分的要複雜,很多公司的股權組成有不同的形態,股東的關係也是各種各樣,因此在實際審判中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因此需要參考人民法院對案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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