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是什麼?
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關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用人單位用工之日,就是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時。
這裏的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實際上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勞動者開始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下提供勞動。用工之日,通俗地講,
就是勞動者開始上班的那一天。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單位工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
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用工之日是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
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其意義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確定用人單位用工日期以及應當履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用人單位用工之日即應與勞動者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確定勞動者開始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時間。用工之日即為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
動者工資,履行其他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按用工時間確定。
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建立都是以實際用工為前提條件的。
一.勞動關係從什麼時候建立
用工之日起確立勞動關係。
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以上總結了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規定。用人單位要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勞動強度、工作地點、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在工作前要進行必要的上崗職業培訓。勞動法規定,自建立勞動關係後,開始計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有其它疑問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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