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級傷殘保留勞動關係可以嗎,工傷保險條例是什麼
工傷導致殘疾的現象雖説不常見,但還是有少數人會遇到這方面的問題,對於這方面事件的處理,大多數人都沒有經驗,工傷事故出現後後續的勞動關係也不知道應該如何去處理,不知道能不能合法的進行保留,那在工作生活中遇到五級傷殘保留勞動關係可不可以呢?
五級傷殘保留勞動關係可不可以?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於5至6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工作的,若非經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作為用人單位方是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所以在煤礦方不能安排工作崗位的情況下,陸先生可以選擇與用人單位繼續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領取傷殘津貼。所以陸先生不同意解除勞動關係情形下,煤礦方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充分尊重陸先生的意願,積極的為其辦理退出工作崗位的手續,按月支付以本人工資為基數的70%的傷殘津貼,直至其退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問題出現後,一般如果情況不嚴重的話勞動關係還是保留的,等到身體恢復之後即可繼續進行勞作,不過這是和自身有一定關係的,五級傷殘保留勞動關係是需要根據自身的意願來確定的,如果達到一定等級高度的話,勞動關係可能是無法保留的,這是我們需要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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