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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不能辭退轉正員工

一、勞動法規定不能辭退轉正員工

勞動法規定不能辭退轉正員工

1、最直接的辦法跟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支付最少的,按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工作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滿半年到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2、員工屬於工作態度問題,不能因為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想走法定流程辭退員工流程比較複雜:

(1)準備好員工不勝任工作表現的材料,跟員工面談,讓員工在材料上簽字確認認可不勝任工作的表現。

(2)給員工調崗或安排培訓,調崗的話一定出具勞動合同變更書並註明新崗位工作內容讓員工簽字確認,如果安排培訓一定要有培訓記錄。

(3)員工如果調崗或培訓後仍不勝任工作的,也要有書面記錄,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支付1個月代通知金及經濟補償金。此辭退流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等都是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比如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公司以及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原因辭退任何一名轉正員工,但是如果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則公司有資格辭退員工,但是如果以其他不正當理由辭退員工,會遭到嚴重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