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4〕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有關要求,切實做好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的原則要求
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規定,取消國務院部門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准入類職業資格,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設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國務院部門設置實施的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准入類職業資格,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關係並不密切或不宜採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請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後予以取消;取消國務院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確有必要保留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納入規劃管理;取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自行設置的職業資格,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作為職業資格試點,逐步納入職業資格管理。
二、進一步加大職業資格清理力度
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及任務分工安排,進一步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在第一批取消職業資格的基礎上,2014年年內再集中取消一批職業資格,重點清理國務院部門、行業協會、學會以及其他中央單位面向社會自行設立的各類職業資格,特別是那些計劃經濟色彩濃厚、矛盾比較集中、行業基礎薄弱的職業資格。到2015年,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基本完成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爭取到2017年,初步形成科學設置、規範運行、依法監管的職業資格管理體系。
三、推進行業協會、學會有序承接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
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由國務院部門依法制訂職業標準或評價規範,按照有序承接、規範管理、平穩過渡的原則,具體認定工作逐步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承擔。相關行業協會、學會提出承擔具體認定工作申請,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綜合評估認定行業協會、學會是否具有承接能力,優先選擇較為成熟的行業協會、學會開展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試點,積累經驗。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行業協會、學會認定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的監督指導工作,制定行業協會、學會有序承接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的管理辦法,修訂《職業技能鑑定規定》,明確認定規則,嚴格認定標準,規範認定程序,定期開展評估檢查,加強宏觀管理,建立退出機制,確保移交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四、切實加強職業資格設置實施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國家職業資格的政府綜合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加強國家職業資格的統一規劃和規範管理;會同國務院相應行業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分類體系,研究制定職業標準和評價規範,切實加強對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今後,凡新設國家職業資格,須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統一規劃和管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置國家職業資格。加強職業資格設置管理立法工作,實現職業資格設置的依法規範管理。各地區負責取消本地區自行設置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減少資格許可和認定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一項重要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本地區、本部門取消職業資格有關工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督導和檢查,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做好取消職業資格和後續相關工作,確保平穩有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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