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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情節承擔如下處罰: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據本條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是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

所謂電器,是指各種電訊、電力器材和家用電器,如電線、電纜、電熱器、電飯鍋、電視機、收錄機、音響組合、錄像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器、電風扇等。

所謂壓力容器,是指儲存高壓物品的容器、如高壓鍋、壓力機、氧氣瓶、壓力洗衣機等。

所謂易燃易爆產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燒或者爆炸的物品,為鍋爐、閘門、發電機、煤氣製造系統的煤氣發生爐、煤氣罐、炸藥(包括黃色炸藥、黑色炸藥和化學炸藥)等。

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是指除上述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以外的產品,如汽化油爐、汽水瓶、啤酒瓶等。 這些產品都具有共同特點,即危險性、危害性、破壞性強,一旦發生事故,對人們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可能造成極大損失。正因為如此,國家對這類產品制定了嚴格的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不僅僅是一般的質量標準。

這些產品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所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指國家或者某一行業的主管部門圍繞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而就某一類產品的質量所規定的具體指標,該標準因產品的不同而不同。

所謂國家標準又稱強制標準,是指具有全國性意義的統一技術標準。其必須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草案,根據不同專業的標準,分別由有關部門審批和發佈。就本罪而言,產品均屬工業產品及軍民通用產品,因此,應當報國家標準總局審批和發佈;特別重大的,則報國務院審批。所謂行業標準,又叫部門標準或推薦標準或專業標準,是指全國性的各專業範圍內的統一技術標準。

我國法律之中,生產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任何企業在進行銷售或者是生產之前,都必須對自己的產品做安全檢測,如果安全檢測達不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是不允許進入市場購買的,因為這樣對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威脅,也對自己的財產受到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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