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包括以下幾點:
其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合同文本供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其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依法取得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其三、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其四、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其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內容告知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其五、勞動合同應使用藍、黑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確需塗改的,雙方應在塗改處簽字或蓋章確認。
其六、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應簽字或蓋章;被派遣勞動者應本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交由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不得代為保管。
二、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必須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私人僱主等;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以勞動行為作為勞動合同標的,要求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本身便是勞動合同的目的。
(3)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限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2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者完成再生產的過程:勞動力有自然老化的過程,勞動力還有本身再生產的特徵。勞動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勞動力再生產的需求都需要以勞動者的勞動來滿足,因而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5)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是勞動成果的給付: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確立勞動關係,使勞動過程得以實現。
(6)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從屬性和非強制性: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時,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時間安排,必須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完成其勞動過程,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指示。但需強調的是,勞動者的人身不能強制。
(7)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延續性: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延續性淵源於勞動者勞動力再生產的自然屬性。這種延續性表現在兩個方面:①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勞動者即使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在一定條件下對用人單位仍有勞動報酬的請求權,用人單位仍有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用人單位仍對勞動者負有相應的責任。
(8)勞動合同內容的法定性:合同的基本要義在於當事人雙方的合意,這在勞動合同中也是一樣的。有所不同的是,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更多的法定性。
為確立雙方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會簽訂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合同文本供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在簽訂該勞動合同時,需要對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的履行等相關的事項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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