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殊勞動關係規定是什麼?
勞動關係在勞動者工作過程中解決糾紛問題的時候必須要出示的一個證明,很多時候勞動者與工作企業出現糾紛解決的過程中如果沒有勞動關係就直接會影響到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勞動法中對於勞動關係有一定的解釋,那北京特殊勞動關係規定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北京特殊勞動關係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使用下列人員之一的形成特殊勞動關係:
1、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
2、企業內部退養人員;
3、停薪留職人員;
4、專業勞務公司輸出人員;
5、退休人員;
6、未經批准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
7、符合前條規定的其他人員。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特殊勞動關係,應當參照執行以下 勞動標準:
1、工作時間規定;
2、勞動保護規定;
3、最低工資規定。
形成特殊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有關的勞動權利義務。
上述文章主要説明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特殊勞動關係的幾個條件以及所
二、如何認定勞動關係呢?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招聘你工作,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77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規定,先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申請勞動仲裁,你必須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因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加以證明:
一是儘量提供能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相關材料。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説,要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平時儘可能收集、保存相關物品。
二是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而且要出庭作證,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
三是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户予以證明,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四是申請調查取證。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部門向社會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
勞動關係這個勞動者就是一個有力的武器,如果失去了勞動關係就會讓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沒有了保障,我們在工作過程中,也會發現有一些特殊的勞動關係,對於特殊的勞動關係在相關法規中也有詳細的解釋,確保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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