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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方法?

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方法?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並不是一定就會支付員工補償。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那麼才會支付員工相應的補償。下面,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一下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方法的內容吧。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辭退的補償方法如下:

1、在試用期中,公司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除非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之情形。

公司讓你辭職可能是個“陷阱”,你如果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將拿不到任何補償;因此,你無論如何也不能主動提出解除合同或辭職,或者與公司協商好補償金後,再辭職。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此處的月工資是税前工資。綜上,你只能獲得半個月的工資補償。

二、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否則的話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這裏的法律責任一般就是對勞動者做出經濟補償。即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尋求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