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關係仲裁訴狀如何處理?
當發生民事糾紛時,在很多情況下,由於各種原因,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可能對一審判決不服,這時候不服勞動關係仲裁訴狀應該怎麼做才能向法院提起再訴訟,並不是所有的訴訟都能進行再訴訟,那麼不服勞動關係仲裁訴狀的範圍是什麼,下面小編將具體為大家介紹。
一、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本法的勞動爭議的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的範圍: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是指,除了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以外的其他的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
二、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的處理模式對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
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採用“一調一裁兩審,仲裁前置”的模式。
三、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後,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的法律後果表現在兩個方面:
(1)裁決書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能再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2)裁決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胡開盛律師專業致力於從事勞資糾紛法律研究和勞動人事制度風險防控法律研究及實務操作,專注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解決及制定、修改、完善員工手冊、競業禁止、保密協議等人事管理制度,擔任勞動法專項法律顧問等。執業多年來已經成功辦理勞動案件件數百起,積累了豐富的勞動案件的辦案經驗與技巧,並總結出了有效的辦案方法與辦案模式。
通過上述的介紹,我們基本瞭解了不服勞動關係仲裁訴狀的範圍是什麼,正常情況下,在一裁訴訟結束後並不會馬上發生效力,當事人不服訴訟有權進行再訴訟。因此當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時,才能夠及時通過合法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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