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每月工作天數有要求嗎
一、非全日制用工每月工作天數有要求嗎
沒有要求,只要不超出每週24小時的限制即可。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之間的關係,則符合勞動關係的所有特徵,雙方之間建立的是的勞動關係,應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二、非全日制用工企業應注意什麼
1、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具有考察期、適應期、緩衝期的功能,所以法律賦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進一步進行雙向選擇的權利,允許雙方當事人在試用期內較為容易解除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具有鬆散、靈活的特點,且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意義並不大,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的初衷。
2、工作時間受限。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以周為統計單位,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4小時,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但在每週24小時的範圍內,用人單位可以靈活安排日工作時間,比如一週工作3日,每日工作8小時;一週工作4日,每日工作6小時,只要不超出每週24小時的限制即可。因此,用人單位應嚴格控制員工的工作時間,避免隨意安排加班或惡意利用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從而造成全日制用工之實。
3、工資結算週期較短。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通常按月支付工資。
4、不利於商業祕密的保護。
由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可以與一個甚至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再加上工作時間的限制造成工作的不連貫,這不利於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保護工作,用人單位應避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盲目擴大非全日制用工的適用範圍,一般應限制在臨時性、輔助性的崗位。
非全日制的勞動關係之間不應該存在試用期,應該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在短期內支付勞動人員的工資。拒不支付的,勞動者應該向當地的勞動監管部門進行舉報辦理,保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和支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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