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可以繼承嗎?
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後,可以按照規劃進行建造房屋等行使用益物權。一般我們都只聽説過房屋繼承,很少聽説過土地使用權的繼承。那麼,土地使用證可以繼承嗎?如果可以繼承,那麼辦理變更登記的流程是怎樣的呢?詳情參考下文。
一、土地使用權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繼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繼承人除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也隨之得到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二、土地使用權繼承辦理變更登記流程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複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複印件(第二代雙面複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説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複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證可以被繼承,也就是繼承土地使用權。繼承土地使用權的,依法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因為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權利,以辦理登記為要件,否則是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另外,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最好可以辦理相關公證,因為辦理變更登記可能需要提供公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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