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試用期辭職要不要賠償
一、試用期辭職要不要賠償
1、試用期間,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2、試用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試用期辭職賠償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提出辭職第4天雙方勞動關係解除。並且如果沒有用人單位提供的辭職申請表可以自己寫一份。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的方式給用人單位送達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説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
公司籌備期與員工構成勞動關係嗎?
律師解答:一般構成。律師解析:一般來説公司籌備期與員工是構成勞動關係的,具體如下:1、發起人是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成立;2、發起人為自然人的,屬於僱傭關係。3、另外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而該用人單位應是具有法人資質的公司,或具有營業執照...
-
職工被迫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咋樣賠償金
律師解答: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律師解析:員工被迫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應該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導致合同解除的,都是要強迫員工解除合同的行為...
-
工作不滿半年被辭退如何算補償?
律師解析:工作不滿半年被辭退,是否有補償以及如何補償,分為以下幾種情形: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
-
醫藥銷售代表與公司是勞動關係嗎?
律師解答:是。律師解析:一般來説醫藥銷售代表與公司是勞動關係的。另外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1、社會保險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2、工資發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等。法律依據:《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