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開除代通知金可以領取嗎?
隨着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對於員工合法權益的保障也日趨精細化和人性化,如果非員工問題,企業辭退員工需要支付代通知金,那麼,員工開除代通知金可以領取嗎?員工開除的原因如果是員工自身問題,那麼是沒有任何賠償和代通知金領取的,但是如果不是員工的問題,具體要求如下:
【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
代通知金只有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才可能予以支付:
第一種:員工醫療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需注意:
1、 醫療期滿後不能直接辭退,需要判斷是否從事原工作;
2、 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
3、 員工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才能辭退。
第二種: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需注意:
1、 不能勝任工作,不能直接辭退;
2、 需要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3、 培訓完或調整了工作崗位後,員工還是不能勝任工作,才能辭退。
第三種: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需注意:
1、 必須存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事實,一般來説,指企業搬遷、組織結構發生重大調整、內部組織撤併等,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2、 企業應就原勞動合同的變更進行協商;
3、 協商不成,方能辭退。
如果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代通知金也不是必須支付,企業有選擇權:
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即,10月1日通知,10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即,10月1日通知,10月1日解除勞動合同。
除了以上情形,法律再無規定必須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與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不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以上就是“員工開除代通知金可以領取嗎?”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遇到此類問題,小編建議可以按照以上規定進行代通知金的索要,如果企業拒絕支付,可以先行進行協調和溝通,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建議不要魯莽行事,向勞動仲裁部門投訴,或者聘請律師,都可以讓問題更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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