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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法人可以隨時辭職嗎?

根據法律規定法人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法人可以隨時辭職嗎?

根據法律規定法人不可以隨時辭職,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了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因為法定代表人與董事長、總經理都不一樣,後者都需要承擔責任義務,前者則很少。所以,勞動者擔任法定代表人是無法提出辭職的,不同於總經理等管理人員的辭職,勞動者只能要求股東或董事會加以變更。話説回來了,如果不變更,勞動者可以消極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對公司是不利的,勞動者甚至可以以此為理由讓公司停止運轉。所以,勞動者即便是不想擔任了,也需要看股東的意思,但勞動者可以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去做勞動者想做的事情,不理公司這邊即可。

建議發函給公司,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然後保留證據,再然後,忙活勞動者自己的事情去吧,公司和其他股東干涉不了你任何行為。如果是勞動者個人身份有助於他們獲得利益,那勞動者是需要採取些對抗措施了,如不簽字進行年檢、不簽字進行税務申報、不簽字銀行提款等,如發現冒用勞動者的簽名,勞動者可以到公安部門進行報案,舉報他人侵佔公司財產等罪名。

1、作為法定代表人,勞動者應該是公司實際運作的撐舵者,因為公司的一舉一動,勞動者是要擔責任的!從法理上講,公司與自然人有同等的人格,享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所有這些權利和義為,都是通過法定代表人來實現的!因此勞動者對公司負有法定的責任和義務!

2、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你的辭職只有以公司章程中關於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條款作依據,但可以懇定,是要通過董事會的!3、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定期董事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二、公司法人的分類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公司法人包括兩種基本類型,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是由50個以下的股東設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一)有限責任公司

在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三種形態。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並以出資為限承擔公司對外所欠債務。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懈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髮起設立的和募集設立的兩種。其中,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應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及對外提供擔保、選舉董事、監事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辦事機構,上市公司還應設董事會祕書處。

對於一個公司來説,法定代表人所處於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但有些情況下不願意再進行法定代表人的擔任,但並不能夠像普通勞動者一樣向公司提出辭職,而是應當跟董事會股東會來進行討論,並通過集體討論決定,然後對相關的職務進行變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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