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公司法人可以更換嗎?
不少民事主體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同時也有組織、經營以及管理等能力的,會選擇自己創設公司,我們知道,在公司設立成功之後,就會獲得法人的身份,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公司法人可以更換嗎?如果可以,需要遵守怎樣的流程呢?
一、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公司法人可以更換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第五章“變更登記”第三十條中明文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也就是説法人代表是可以變更的。
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二、公司法人更改是形式
1、合併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的合併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於合併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為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併,有新設式合併和吸收式合併兩種方式。新設式合併也稱創設式合併,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併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吸收式合併也稱吞併式合併,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併的其他法人,合併後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法人合併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併決定和合並各方締結的合併合同。為保障各合併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併前將合併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併。
2、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併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併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並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三、公司法人更改的流程
1、帶齊資料到公司註冊地所管轄的工商部門辦理執照變更,受理後5-10個工作日後領取新法人代表的執照
2、帶齊資料到質量監督管理局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受理後2-3個工作日後領取
3、到税務部門變更登記證,這裏涉及到一個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税的問題,需要向地税部門申報和繳納所得到股權的股東的個人所得税,還有必須出具新股東和法人的新驗資報告。
4、最後變更公司基本户,變更公司法人的預留在銀行的印鑑和公司資料。
公司法人是可以變更的,但是需要在變更前的一個月之內,向有關機關提出變更的請求,有權受理機關,在受理民事主體的請求之後,需要根據其提交的材料,判斷其是否滿足變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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