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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簽訂合同後可以隨便辭職嗎,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員工進入公司入職工作,公司都應與其簽訂一份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的,其目的是維護員工的合法權利。可是當員工簽訂合同後可以隨便辭職嗎?法律是怎麼規定的。由於大家不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往往有很多疑問。下面由本站為你解答。

員工簽訂合同後可以隨便辭職嗎?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時候,勞動者採取與用人單位協商的方式,如果雙方就離職事項協商一致,那麼勞動者可以就協商好的事宜進行離職。

二、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正式員工,簽了合同,交了辭職書,除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外,辭職應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勞動者在想解除勞動合同,而又無法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併為用人單位繼續服務30天之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許可。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申請離職時一定要採用書面通知的形式,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小編在上文為您詳細的介紹了員工簽訂合同後可以隨便辭職嗎的相關知識,通過上文的介紹大家都已經瞭解到,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與公司協商好或者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合同,辭職。上文主要介紹了兩種簽訂勞動合同後辭職的方式及其相關的法律依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