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關係的形成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撫養關係的形成要符合什麼條件
1、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
2、撫養人與被撫養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3、撫養人對被撫養人在經濟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給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護,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雙重幫助。
4、撫養的時間達到一定期限,關於最低撫育期理論上有不同觀點,但一般認為不低於三年。
同時符合以上四個條件,雙方才有可能形成撫養關係。
二、撫養義務的範圍包括哪些
(一)這裏的扶養關係是廣義的概念,包括了我國民法典中的贍養、撫養、扶養三種法律關係,不能理解為僅指狹義上的夫妻之間的扶養關係。
(二)被扶養人包括以下兩類:
1、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一千零七十五條的規定,此類被扶養人應該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與未成年外孫子女;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何謂近親屬,《解釋》雖未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都作了解釋。“近親屬”應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因此,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包括: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配偶;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父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兄、姐。
(三)賠償權利主體限於與受害人有法定扶養關係的人,不包括有事實上扶養關係的人。在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如何界定被扶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採取了“實際撫養人”的模式。將被扶養人界定為“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這種模式的缺陷是將導致那些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殘疾前享有法定被扶養權利的人,因受害人沒有實際履行該義務而被排除在被扶養人的範圍之外,顯然不合理。
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不能以撫養教育時間長短論。我國民法典或相關司法解釋並未對形成撫養關係所需要的期限進行規定,究竟多長時間合適,該時間的計算能否適用中止、中斷,這些問題都無規可循,也不可能適用“一刀切”式的規定,需要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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