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繳納罰款數額規定是多少
一、當場繳納罰款數額規定是多少
200元以下。
受到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他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50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機關人員當場處罰。
二、當場處罰的程序
1、表明執法身份。出示警察證件。
3、填寫處罰決定書。
4、處罰決定書要寫明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可以申請複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及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期限。
5、處罰決定書必須由當事人的簽名。
6、處罰決定書必須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7、備案程序,執法警察必須在24小時內向所在的公安機關備案。
8、執行程序。
三、當場處罰程序的適用條件
1、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表明“一事實為依據”是治安處罰的一項基本處罰原則,要求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處罰決定時,必須以查證屬實的證據和依據這些證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為基礎。而不能主觀臆斷。
2、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即只有符合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的,才適用當場處罰。此處的“依法”是指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必須是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所規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警告和小額罰款是處罰力度較輕的治安處罰,其本身意味着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不嚴重,對被處罰人或者當事人的權益影響不大。
人民警察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如果要進行當場處罰的話,首先需要表明執法的身份,其次需要確認,確實有違法的史實,然後需要填寫處罰的決定書,同時要寫明當事人是否服從處罰的決定,並且需要由當事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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