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單位解僱員工合法
一、在什麼情況下單位解僱員工合法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二、被非法解僱怎麼做才好
1、有權要求延續合同。
由上可知,只要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使勞動合同已屆期滿,勞動都有權提出將勞動合同延期至退休。所以本案中單位無權與之終止勞動關係,沈先生也有權要求單位為其續約。
2、非法解僱得到相應賠償。
(1)經濟補償金
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公司單方面提出解僱,屬於非法解僱,應按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
另外,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中對用人單位非法解僱的行為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代通知金
另外,如果勞動單位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解僱員工,勞動者有權向公司主張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解僱指員工與組織的僱傭關係的非自願性終止。解僱往往是組織主導型的,由於員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導致的僱傭關係的解除。在我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也稱為開除。
關於如何解僱員工問題。根據員工的個人原因作出的解僱決定和解僱不同,它以員工的不良表現,過錯和無法勝任工作為理由。進行此種解僱的企業應該提出確切和真實的理由,否則就是濫用解僱權。
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員工犯有重大過失(偷竊,貪污等),僱主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對於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混亂的員工,僱主可在不預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將其解僱,並無需支付解僱賠償。
單位解僱員工其實也就是提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出於對員工利益的保護,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單位只能在符合規定情形下才能進行解除,否則解除行為就是違法的,這時員工可以依法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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