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立即辭退員工的權利嗎?
一、公司沒立即辭退員工的權利嗎?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辭退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犯紀律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犯紀律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依法依規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經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措施。
辭退又分合法與違法。
二、公司辭退員工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1、即時解除(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非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非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性條件(《勞動合同法》第42條)。
在員工因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違法犯罪的,公司做出辭退決定也是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員工在進行溝通後應該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與公司之間的關係處理應該本着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進行心平氣和協商處理方案,切不可使用武力手段來傷害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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