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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及提成款勞動爭議的處理你知道嗎?

很多員工由於打算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所以可能並不與單位太計較,但如果有些員工打算換工作,正好可以以此為藉口解除勞動合同並索取經濟補償金。

拖欠工資及提成款勞動爭議的處理你知道嗎?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有權要求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8條也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部2000年頒佈的《對

“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