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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解除勞動關係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無非就是被用人單位解聘,或者説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這兩種。但是不管是哪一種原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該正常的履行解除勞動關係的流程,勞動者要正常的辦理離職手續,這樣才方便以後自己重新找工作。那麼我國的解除勞動關係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一、解除勞動關係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採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後,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户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二、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員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 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解除勞動關係糾紛如何解決?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實際上,解除勞動關係流程也是非常簡單的,如果要決定解除勞動關係的話,用人單位必須在三天之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合同證明,這是針對於用人單位這一方來説的。如果是勞動者要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話,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雙方正常的履行解除勞動關係的流程,員工辦理離職手續以後,如果屬於國家規定的範圍之內的話,用人單位還需要為員工支付賠償金的。

標籤:勞動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