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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有自主辭職權嗎

勞動者有自主辭職權嗎

工作中,我們經常聽説的就是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情況,那麼對於勞動者而言,我國規定的有勞動者有自主辭職權嗎?也就是説,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動的向單位辭職?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這個問題,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介紹吧。

一、勞動者有自主辭職權嗎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裏關於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説,該條規定實際上確認了勞動者合法的自主辭職權。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構成違約,則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關於服務期的約定)。

二、哪些情形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國法律僅僅對單位辭退勞動者作出了比較嚴格的條件限制,至於勞動者,那麼是擁有主動辭職權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而要是轉正之後的話,那麼就要求提前三十天通知。如果你對“勞動者有自主辭職權嗎”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湛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