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是否有補償金
我們發現,很多時候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的,都是因為單位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現實中,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還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是否有補償金
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沒有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有哪些不同之處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補償費用。適用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合同終止等情形。具體法律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適用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具有違法性。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實際工作過程中,要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話,我們也要考慮辭職的原因,要是因為個人原因而辭職,那此時是不能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是在單位的脅迫下沒有辦法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此時也是可以依法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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