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降低工資辭退員工合法嗎?
一、故意降低工資辭退員工合法嗎?
單位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辭退員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單位任意降低工資怎麼辦
針對單位任意降低職工工資的行為,職工不要因情緒所致單純的馬上提出辭職。個人認為可以採取如下應對措施:
1、繼續工作,取得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後,等哪天想跟單位清算工資的時候,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起訴。依據(法釋〔2006〕6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2、先在單位忍着工作一個月,當取得單位無故降低職工工資的證據後,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合同。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這裏要強調在具體操作時,一是要先取得證據,二是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據一定要寫清楚,不能只寫辭職。否則對本人舉證不利。
單位隨意降低工資的行為會給單位的發展帶來一定負面影響,想要辭退員工也不要以此為理由,員工無過錯被辭退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根據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決定,封頂是十二個月的員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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