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工作10年以上能開除嗎?
一、在單位工作10年以上能開除嗎
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工作十年以上不能辭退,不過工作滿十年被辭退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3、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公司什麼情況可以辭退員工?
關於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説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當員工在同一家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達到了15年,同時距離該員工法定退休年齡也不足5年了,基於此不允許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的規定,解除與該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至於連續工作10年,並未規定此時不能將員工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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