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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臨時工管理辦法規定是怎樣的

2021年臨時工管理辦法規定是怎樣的

臨時工,顧名思義就是一個公司臨時工作的人員,臨時工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它的福利待遇有哪些,臨時工的年齡是怎樣規定的,這些問題在臨時工管理辦法裏都做了詳細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了2016年《臨時工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6年臨時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加強臨時工的管理,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臨時工,係指全民所有制企業在勞動計劃內使用的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我省境內一切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四條,企業生產(工作)需要臨時工,應事先提出用工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請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辦理招用手續。

第五條,企業需要的臨時工,應在城鎮待業人員中招收;如確需從農村招用時,應報經市、地、州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從農村招用的臨時工,不轉户口和糧食關係。

第六條, 企業招用的臨時工必須年滿十六週歲,身體健康。家居城鎮的應持有待業證件;從農村招用的,應按《吉林省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入城鎮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城鎮暫往人口管理暫行規定》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企業招用臨時工應繳納用工管理費。用工管理費繳納標準及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企業招用臨時工,應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由企業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並經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鑑證。鑑證按規定繳納鑑證費。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期限、生產(工作)條件、生產(工作)任務、質量要求、勞動紀律、勞動報酬和勞保福利待遇、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及雙方認為應規定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臨時工各保留一份。

第十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不準超期使用。確實需要的,須經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並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在治療期間與本企業合同制工人享有同樣待遇。醫療終結,經醫院證明,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其傷殘程度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工緻殘評為一至三級的,與本企業合同制工人享受同樣待遇,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九十的退休養老金,並由企業按規定發給傷殘補助費和護理費,支付相應的待遇。

二、因工緻殘評為四級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八十的退休費,並按規定標準支付傷殘補助費。

三、因工緻殘評為五級至六級的,合同期滿應續簽勞動合同,由企業安排適當的工作,不減發工資,並按規定支付傷殘補助費。因工緻殘評為五級的臨時工人,接近退休年齡時,可辦理退休手續,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發給相應待遇。

四、因工緻殘評為七至八級的,合同期滿應續簽勞動合同,因工緻殘評為九至十級的,也可續簽勞動合同,也可由企業一次性發給因工緻殘補助費。其標準:累計繳納養老金不滿二年者,發給六個月本人標準工資和傷殘等級的補助費;累計繳納養老保險金滿二年不滿五年者,發給九個月本人標準工資和傷殘等級的補助費;累計繳納養老保險金滿五年者,發給十二個月本人標準工資和傷殘等級的補助費。

第十二條,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死亡的,其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與本企業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一次性支付的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支付,定期支付的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由企業支付。

第十三條, 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醫療待遇與本企業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醫療期限按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確定;在本單位工作不滿半年者,停工醫療期限為一個月;工作滿半年不滿一年者為二個月。停工醫療期限應累計計算。

停工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為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五十,對在本企業工作半年以上,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由企業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人三個月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臨時工因病或其他非因工死亡,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發給與本企業合同制工人相同的喪葬補助費和本人五個月標準工資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十五條, 女臨時工懷孕及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其懷孕檢查費、接生費、生育補助費及產假期、哺乳期等與本企業合同制工人待遇相同。其勞動保護按《吉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臨時工的婚喪假、上下班交通補貼等與本企業合同制工人同等待遇。冬季取暖補貼按合同制工人標準,在取暖期內按月平均發給。

第十七條,臨時工供養的直系親屬不享受半費醫療和死亡補助費的待遇。

第十八條, 國家對從城鎮招用的使用期一個月以上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由用工單位和臨時工共同繳納。用工單位每月按臨時工工資總額百分之十六繳納,企業在繳納所得税時提取,營業外列支;機關在行政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臨時工每月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繳納養老保險金,由用工單位按月在工資中扣除,交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第十九條,用工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金,逾期不繳者,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滯納金。

第二十條, 養老保險基金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管理。管理費用從養老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地勞動部門和財政部門商定。各市、地、州、縣(市、區)應從臨時工人養老保險基金中,逐月向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繳納千分之三的管理經費。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臨時工養老保險基金數額由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核定,由用工單位所在的開户銀行代為扣繳,轉入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在工商銀行設立的臨時工養老保險基金專户,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按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養老保險基金。

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時,臨時工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款項的利率隨之調整。

第二十二條,臨時工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投保年限滿十五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投保年限滿十五年的。

第二十三條,臨時工在養老期間,根據累計繳納養老金年限,按照合同制工人的養老辦法支付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 臨時工退休養老後因病或其他非因工死亡的,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一次性付給相當本人退休前五個月標準工資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同時付給與合同制工人因病或其他非因工死亡相同數額的喪葬補助費。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養老後死亡時,與合同制工人享受同樣待遇。

第二十五條, 臨時工在沒有達到退休養老年齡期間,因被判刑、勞動教養、開除、除名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或自行離職的,社會保險關係自然終止。再次參加工作時,應重新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手續。

第二十六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臨時工在退休養老期間被判刑、勞教的,停止享受退休養老待遇,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後予以恢復。

第二十七條, 參加養老保險的臨時工在投保期間參軍、升學的,養老保險關係可予保留,重新工作繼續投保的,前後合併計算投保年限,軍齡可視為投保年限連續計算。

第二十八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臨時工人在投保期間死亡,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金不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退還其家屬。

第二十九條, 參加養老保險的臨時工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未達到退休年齡的,由用工單位按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用工單位和個人應繼續向當地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繳納養老保險金,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支付退休養老待遇。

第三十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臨時工,在退休期間享受與合同制工人相同標準的冬季取暖補貼。退休養老期間,醫療補助辦法可參照合同制工人的醫療保險辦法實行。

第三十一條, 臨時工上崗前工廠、車間、班組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教育,起重工、電工、司爐工、電焊(氣割)工、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等特種作業人員,需經勞動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操作證後方可上崗。塵、毒、物理危害嚴重和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場所,必須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後,方可招用臨時工,併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用具。

第三十二條,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後,來自農村的應當返回農村;來自城鎮的應當到當地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待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臨時工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縣(市、區)以上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招用臨時工,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省內有關規定與本細則有牴觸時,按本細則執行。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臨時工管理辦法,供大家閲讀,即使是臨時工,也要享受相關的待遇,要是用人單位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通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的律師,讓他們代替你提起訴訟,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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