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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2021是怎樣的?

一、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2021是怎樣的?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第五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二、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

1、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2、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房地產抵押後,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餘額部分。

3、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房地產。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5、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6、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7、 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8、以外商投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9、 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0、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

11、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12、 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13、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14、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15、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以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6、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房地產投保的,抵押人應當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

17、 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分立或者合併後,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時,其房地產合法繼承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抵押合同。

現在我國對房地產抵押的管理也是比較嚴的,只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當事人才能將自己的名下房地產以抵押的形式向銀行申請貸款,而申請貸款的數額還必須要由銀行經過評估以後才能夠決定,而不是當事人買房時所出具的價格,如果當事人在債務償還期限之內沒有償還清楚債務,那麼抵押權人也就是銀行有權將該房地產進行拍賣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