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適用過失性辭退
一、哪些情況適用過失性辭退
因勞動者有過失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為勞動者經試用不合格,或者勞動者違紀、違法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當出現此類許可性條件,用人單位無需向對方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也稱即時辭退。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即時辭退:
(一)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但都必須由用人單位以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單位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法律中規定的單位可以無過失辭退勞動者的情形裏面,尤其要注意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情況。這裏明確了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如果勞動者僅僅是還在羈押階段,尚未被判刑處罰或者是受到了行政處罰的,那用人單位不能以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將勞動者辭退,因為這些情況下並不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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