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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性辭退有哪些情形

過錯性辭退有哪些情形

單位辭退勞動者的具體方式分為了兩種,即預告性辭退與過錯性辭退,其中不同的方式下面還具體包括了一些詳細的情形。那麼大家知道我國法律規定的過錯性辭退具體包括了哪些情形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過錯性辭退有哪些情形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合同制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實際工作能力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勞動紀律是職工在集體勞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和規範。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主要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時,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教育,或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應有的行政處分。如果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後,職工仍然不改正錯誤的,企業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主要指: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遭受損失;濫用職權,違反政策,違反財經紀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繳利潤損公肥私,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貪污、盜竊,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尚不構成犯罪。職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企業有權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四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業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單位開除員工發生爭議怎麼辦

在判斷現實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開除爭議時,應主要看企業最終處理結果,而不是看其處理的原因。用人單位開除職工的原因、依據多種多樣,有的因職工違反紀律,有的是因職工破壞了企業規章(包括分房規定、計劃生育規定等),有的是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的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也有的是依據企業規章。

無論用人單位以何種理由、何種依據,也無論理由、依據正確與否,只要是對職工實施了開除處分,就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職工對開除處分不服而發生爭議,就屬於開除爭議。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只要爭議當事人提出申訴,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就應當受理,而不應以開除的原因、依據不當或受理後很難處理作為不予受理的理由。

具體關於過錯性辭退的情形,上文中已經做出瞭解答,各位可以參考瞭解一下。過錯性辭退,顧名思義就是指勞動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將其辭退,但這裏的過錯是指法律事先規定好的過錯,而不是由用人單位説了算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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